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品种的野生瑶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