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瑶医医师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服务范围开展瑶医诊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瑶医医师证。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擅自进行瑶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