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瑶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