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优秀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