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名瑶医认定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瑶医医师,经瑶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金秀瑶族自治县名瑶医”,并颁发认定证书。名瑶医评选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名瑶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