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实行瑶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瑶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瑶医药传承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瑶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