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瑶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瑶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瑶医药传承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瑶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