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进行价值认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