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瑶医药科研项目,对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县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