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瑶医药科研项目,对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县级瑶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