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瑶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其他瑶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和鉴定。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