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瑶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其他瑶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和鉴定。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