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瑶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治县瑶医药研究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其在瑶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瑶药研发、瑶药材引种驯化、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