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瑶医药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二)连续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