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瑶医药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二)连续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