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瑶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