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瑶医药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瑶医药高层次人才,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瑶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