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瑶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瑶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

(二)瑶药熏浴、熨类疗法、刮推疗法、针刺疗法、针灸疗法等瑶医药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等;

(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繁殖技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术、技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