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瑶医药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瑶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