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瑶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瑶医药品牌建设和瑶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瑶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登记予以保护。

支持瑶药及瑶医药产业行业标准的制订。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支持乡镇瑶医药产业的规划发展。

瑶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