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烟花爆竹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对收交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销毁、处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