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