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