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