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