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