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人行天桥、公交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背街小巷及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场、门店、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餐饮、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周边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对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