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