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架空管线设施弃用后不按规定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