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