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以及在店外安装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