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