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