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