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扫、收运或者运输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消纳)场所;

(三)作业后及时对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