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以及建设其他大型公用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