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记录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

(二)实行封闭施工,在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主要路段的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次要路段的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立面书写或者张贴公益广告占比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三)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和出入口应当硬化,保持整洁、完好;

(四)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高压喷淋冲洗设备,保持有效使用;

(五)合理设置排污设施,不得将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市政设施管网;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土地,清理淤泥、污物。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