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张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