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在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摆摊设点的;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及商业促销等活动的。
在临时占用期间,占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