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残破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