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规范有序,无违反规定摆摊、搭建、堆放、吊挂、张贴、涂写、刻画、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恶臭污染,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