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