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

(三)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