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对检测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