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八条有效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对检测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