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台风、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对经安全性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检测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