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