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