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设置登记办证点,办理犬只登记和年审,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二)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三)查处犬只管理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四)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五)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