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限制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行为;(二)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三)负责流浪犬和弃养犬的捕捉、投送;(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