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限制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行为;

(二)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三)负责流浪犬和弃养犬的捕捉、投送;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