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养犬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所需经费须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