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和诊疗第四十条有效犬只交易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