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和诊疗第四十一条有效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