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五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