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弃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